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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图网擅自提供有偿下载明星照片(胡兵陈好)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0-09-3019:07:52 发布人:天下正途 来源: 共有1207人看过
案例 (2009)黄民三(知)初字第269号: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鹏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原告取得著名影星胡兵、陈好的授权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使用数码相机独家为其拍摄系列婚纱主题照片,并于同年4月9日完成了8个系列共计27幅摄影作品,根据约定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
同年9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并取得证书
2009年8月19日原告进行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进入被告运营的“我图网”网站经搜索后发现,共有10胡兵陈好婚纱照,供他人付费下载
原告认为,涉案10幅作品实质是用户将内容提供被告,再由被告将其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被告应为内容提供商
即使被告仅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作为专业的图片交易网站,对于版权的注意义务应高于一般的网站,对于以著名艺人为模特的主题摄影照片,被告应当知道其不会无偿供人下载使用,但被告对于图片的版权未进行任何审查,相反,设置“明星图片”栏目和站内搜索功能,方便他人浏览、下载,直接或间接地从中盈利,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删除“我图网”上所有的“胡兵陈好婚纱照片”,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被告就其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共计5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所谓的作品登记依据的仅是自愿原则,并不作实质性审核,原告应提供肖像使用授权书进一步证明其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并未在网上提供系争的摄影作品,真正的提供者是网络用户
被告作为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站,具有网络移动硬盘、共享存储、原创代理销售三种功能,但针对涉案的摄影作品仅为共享存储服务,且下载数为0,被告并未从中获利
用户在注册时均需确认接受注册服务协议及声明,声明中被告要求共享和出售的图片都具有版权
对于用户上传的图片主要进行违法性和形式上的审核,并在网站上作出“侵权图片处理的声明”等接受用户的举报和权利人的通知
被告认为,面对100多万的会员和大量的图片,被告无法查明其权属,也无法鉴别作品的来源是否侵权
在收到原告的权利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删除,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权利及被告侵权的事实
2007年4月9日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某为著名影星胡兵、陈好设计并拍摄完成了系列婚纱主题照片,同年9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名称分别为: 《际・遇》系列1-2, 《妖・娆》系列1―4, 《曼・舞》系列1-2,《守・望》系列1-4,《寻・觅》系列1-6,《羁・留》系列1-2, 《情・动》系列1-4,《恬・静》系列1-3,上述共计27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为某某某,著作权人为原告
2009年8月1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依据原告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对网址为www.ooopic.com网站上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录制相关网页浏览过程的实时电脑屏幕显示,出具了(2009)沪东证经字第9224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结合当庭演示公证取得的光盘,显示:打开浏览器IE6.0,在地址栏上输入“http://www.google.cn”进入该网址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胡兵陈好婚纱”,显示若干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站链接,点击被告网站链接“陈好与胡兵的唯美婚纱照-明星图片-人物图片素材/图片库/图库”,进入被告经营的我图网“当前位置:首页>摄影图>人物图片素材/图片库/图库>明星图片>陈好与胡兵的唯美婚纱照”,显示涉案的《寻・觅》系列第4号摄影作品,图片下方共有30多个关键词,图片星级:五星(共9星),共享分:60,浏览次数:79,下载次数:0,版权:共享,上传时间:2009年6月19日
该页面右上方有搜索栏,右侧是“成套图库购买画册+DVD光盘买图库送共享分”的广告语,并设有“相关分类"、 “本类热门’’、 “精品推荐’’等栏目, “相关分类’’下再设“日常生活图库、职业人物图库、明星图片、人物摄影图库、儿童幼儿图库、人体艺术图片、高清晰女明星图片"等,其他每个栏目下再分设众多按钮
点击相关分类中的“明星图片”按钮,显示众多中外明星的图片,右侧页面是“马上充值无限制下载”的广告语和“摄影图导航”按钮,下设“人物图片素材/图片库/图库’’按钮及众多子栏目,在我图网网站右上方搜索栏目中输入关键词“胡兵陈好”,点击搜索,在首页>搜索图片下显示涉案的十张图片,分别为: 《际・遇》系列第1号、 《妖・娆》系列第2号、《曼・舞》系列第2号,《守・望》系列第1号,《寻・觅》系列第2号、 《羁・留》系列第1号、 《情・动》系列第4号、 《恬・静》系列第3号、 《寻・觅》系列第3、第4号摄影作品,页面右侧是“马上充值无限制下载”的广告语和“热门下载”按钮以及若干涉案图片
点击帮助中心,在“首页>帮助中心”下显示七名客服人员
点击“关于我图”,在“首页>关于我图’’下显示被告有关“微利设计’’的盈利模式介绍
200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二日内立即删除所有胡兵、陈好婚纱照片,并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
被告于次日收到该函件,但未予回复,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海市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8份、2010年7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的说明、2009年8月1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09)沪东证经字第9224号公证书、2009年8月26日原告律师函、EMS邮件跟踪查询打印件、2009年9月11日律师费发票为证
二、关于用户上载侵权作品及被告网站的事实
2009年11月18日被告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下载文件的过程及下载文件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9)沪闵证经字第368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打开IE浏览器,在网址栏内输入“http://www.ooopic.com”,按回车键,显示网页上有“卖图赚钱成为图客”, “怎样成为图客?1、注册我图网,2、认证正版图片设计师,3、上传图片”;“充值买图买得起的正版”,“怎样购买图片?1、注册我图网,2、充值我图币,3、选择图片下载”的广告宣传,有精品推荐、昨日热门下载、最新设计稿、最新正版设计稿等按钮,还有推荐专题、热门标签等栏目
在我图网的搜索栏内输入“陈好胡兵婚纱’’,点击“搜索”,显示“共找到0条结果,您搜索的内容不存在”
公证书证明新用户在完成注册时必须就“注册服务协议及声明’’、“作品授权协议”、“作品购买协议”、 “代理销售协议”表示我已阅读并接受以上协议
在下方有“商业用户:直接充值使用,提高设计师的设计速度,赚取更多利润;设计师:上传你电脑里面过去数年来累积的设计稿,1、交换,无限制下载别人的设计稿,2、销售,上传微利设计,把无用设计稿变成钱;学习者:我图网汇聚了几十万设计师,你可以和他们学习探讨,并且下载他们的设计稿,研究如何设计
”在“注册服务协议及声明”的第三条用户权利和义务项下的特别声明中显示:用户在我图网交易平台上不得上传和买卖国家禁止或限制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是我图网认为不适合在我图网上销售的视觉作品
用户承诺在使用我图网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图网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户可以把自己的私人作品“共享储存’’在我图网上随时调用,但同时接受其他用户的搜索、浏览及其分享下载学习
如果用户不接受我图网提供的“共享储存”服务,请不要将自己的私人作品上传到我图网上
“注册服务协议及声明”第五条我图网的权利和义务项下显示: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我图网没有义务对所有用户的注册数据、所有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
在“代理销售协议”中显示:我图网是致力于通过互联网为视觉作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专业电子商务公司和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
公证书还显示在我图网的服务会员内有一用户名为“jujuxiner"的会员,该会员已通过网站的微利设计资格认证,并进一步披露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2009年11月26日被告再次向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09)沪闵证经字第382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登录用户名为“jujuxiner”的会员后台,点击左侧“其它管理”项下的“短信管理”,网页显示后,点击下方的页码数“42”,该用户于2009年8月29日收到我图网发送的站内信十封,表明其上传的陈好与胡兵的唯美婚纱照共计十张已由被告删除
点击首页右上方的“帮助中心”,点击左侧的“如何获得共享分”,再点击“共享储存与原创代理销售区别”后显示:我图网是设计师,摄影师的免费网络移动硬盘
我图网作为设计师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会尽可能为用户提供全面的搜索、索引、浏览、交流,尽可能提供更快的访问速度,更大的存储空间,为用户提供全面的网络服务
共享分仅作为用户交流使用,不能兑换为人民币,但是为了让更多用户加入进来,我图网为用户提供付费下载共享作品的功能,并为共享分的价值作了限定:1元=200共享分
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共享分标定
用户本人上传会得到一定的共享分
这个共享分可以用来下载其他用户共享储存的作品
上传作者储存的作品被下载,可以获得标定共享分的30-60%
对于共享储存的作品,我们要求用户对作品有版权、展示权,但是用户仅作为储存目的或者交流目的发表至我图网,我图网不具有共享储存作品的版权
如果你通过上传或者付费下载了共享储存作品,这个作品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作为商用
如果你是付费下载,一般下载一个的费用在0.3元左右,这个费用仅是你下载需要的成本和服务费用,而非授权许可下载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分别于2009年11月23日、11月30日出具的(2009)沪闵证经字第3682号、 (2009)沪闵证经字第3820号公证书为证
三、关于被告网站功能及审核的事实
庭审中,被告对其网站的相关功能及图片审核进行当庭演示:1、新用户注册
注册一个新账号889900AS,并设置密码,填写相关的QQ号码,再点击阅读并接收以上协议后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进入个人页面,可以看到注册后就获得共享分25分
2、网络移动硬盘功能
用户用注册的会员账号及密码登录我图网,点击网页右上方“管理”,进入会员个人管理后台,点击“文件上传”,上传用户设计好的图片,点击“浏览’’,选择要上传的文件并进行上传,上传完成后可以看到图片已经储存在会员后台,此时其他的用户和后台客服均无法看到该图片
3、共享储存和原创代理销售
此时必须对已上传的图片进行编辑处理
点击“上传预览图”,点击“提交审核”,然后选择是共享储存还是原创出售
如果选择“共享储存”,点击“提交”,跳转进入图片编辑页面:选择文件的具体分类,填写文件标题和关键词,选择文件格式和颜色模式,填写文件尺寸、分辨率,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等待客服审核
如选择原创出售,则文件的编辑步骤如前所述
此时,只有后台客服以及上传者可以看到图片
4、审核
被告的管理后台会在24小时内对图片是否涉及违法等内容,图片的分类准确与否,标题设置、关键词的填写、图片详细信息的准确度,是否有其他公司的LoGo等进行审核,但对于图片的版权一般不进行相关的审核
5、审核结果
打开管理员账号并进行登录,点击最新上传审核,在共享中可以看到有用户上传的图片,找到前述上传的图片,在“口不通过、口删除、口收藏、口通过’’四个选项中进行选择
如果发现文件的具体信息有误,会选择“不通过",并告知上传者原因
如选择“通过”,则文件进入互联网络
审理中,被告详细披露涉案图片上传者的身份信息及IP地址,并表明于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了涉案的十张图片,原告对此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我图网”上所有的“胡兵陈好婚纱照片”,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经法庭释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在我图网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由法院审核
以上事实,有被告提供的我图网会员管理后台注册IP地址打印件及原、被告陈述为证
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涉案的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海市版权局登记证书载明了涉案的十张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的名称、类型、作者、著作权人以及作品完成时间,在著作权人一栏载明原告的公司名称,且该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作者某某某本人的说明亦能相互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故本院据此认定原告系涉案的十张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除署名权外其余的各项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任何人未经许可或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摄影作品的,均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
至于被告以作品登记依据的是自愿原则,并不作实质性审核而对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提出异议,因被告并未就其异议提供任何反证,故对被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两份公证书可以看出,名为“jujuxiner”的网络用户向被告网站提供了涉案的十张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并通过被告网站的审核后上传至互联网络,原告据此认为被告系网络内容提供者
但是判断是否系网络内容提供者,一般应以是否对上载至网站上的信息进行过筛选、加工,是否对上载及上载内容有选择权为判断依据,本案经当庭演示证明,虽然用户上载的作品需经被告审核后方能上传至网络,但被告既未对上载作品进行加工,也未对上载作品进行内容上的筛选和选择,相反,其披露系用户直接提供了信息
若名为“jujuxiner"的网络用户没有选择以共享储存的方式向被告网站提供涉案的摄影作品,则被告亦无法经审核后将上述作品上传至互联网,反之,我们亦不能因被告的审核行为而认定所有我图网上的作品均系被告提供,从而否认网络用户直接提供相关作品信息的事实,故针对涉案作品可以认定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者
但是,被告作为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就传播涉案图片所提供的服务明显有不当之处
首先,被告网站上众多的广告语
在明星图片旁有“成套图库购买画册+DVD光盘买图库送共享分”、“马上充值无限制下载”的广告语,在网站内也有“卖图赚钱成为图客”,和“充值买图买得起的正版”,在新用户注册过程中,更有针对不同受众鼓励无限制下载、上传设计并销售的广告宣传,以吸引社会公众成为其用户
如被告所称的图片系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授权再无偿提供给网络用户下载,则上述广告并无不当,但被告并未通过合法的形式取得相应的授权,又以充值的方式对下载服务收取相关费用,且以广告语吸引用户登录其网站下载或销售图片,并从中谋利
其次,被告网站提供搜索功能,并对图片进行分类设置
在被告网站的首页有搜索栏,被告对图片有相关分类设置,热门和精品推荐,最新设计稿、热门标签等索引,方便用户搜索、浏览和下载
再次,被告当庭演示的用户发布作品的步骤表明,被告在网上预先设定相关程序,方便用户上载图片,上载的图片一旦通过被告审核,随即按用户选择的类别在相应的图片类别中自动生成列表,或按用户填写的关键词,在相应的关键词后自动生成列表,供用户浏览并选择
如涉案图片即被归入明星图片一栏,或按“胡兵、陈好、婚纱”等关键词搜索即可发现图片
从表面看,被告并未对用户提供的图片作任何编排,但实际上是其通过预设一系列的程序,使用户提供的侵权作品与被告所作的分类编排形成对应关系,方便其他用户搜索、浏览和下载侵权作品
最后,被告以格式条款的用户注册协议使得用户上载的图片得以在公众中传播,并以付费下载的方式收取其他用户服务费用
在被告的“注册服务协议及声明”中明确:用户可以把自己的私人作品“共享储存”在我图网上随时调用,但同时接受其他用户的搜索、浏览及其分享下载学习;如果用户不接受此服务,请不要将私人作品上传到我图网上
此处的接受其他用户的搜索、浏览及其分享下载学习,即为用户一旦上载作品并选择共享储存,即视为同意将上载作品通过被告提供的平台供他人分享下载,并进而由被告向其他用户收取每张0.3元的下载费用
被告实施的上述一系列行为,即以各种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登录其网站、上传作品或下载他人作品,并以分类编排的方式方便用户传播侵权摄影作品,既是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又是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和下载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被告辩称其已在网站上要求用户对共享或销售的作品有版权、展示权,对大量图片的版权无法进行审查,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提供的作品侵权,且被告并未从涉案图片中直接获利,在接获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案作品,故应当予以免责
对此,本院认为,其一、被告作为一家致力于通过互联网为视觉作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专业电子商务公司,又设置“明星图片”、“热门下载’’等栏目,其对作品的版权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尤其是涉案作品是以著名艺人为模特的主题摄影作品,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不会无偿上载至网站上供他人下载,对“明星图片”栏目项下的图片,被告更应加强审核
其二,被告网站的经营模式系提供三种功能,第一种免费的网络移动硬盘功能,仅供用户自己查阅上载的作品,因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故被告无法亦无需对其进行审核
但对于共享储存功能,被告虽以共享分的概念认为系免费下载,但从其网站自身的描述及实际操作来看,其是以共享分的形式代替货币进行物物交换,如无共享分,下载就必须付费至被告处,且为了方便用户下载,被告还在货币与共享分之间确定了相应的比值关系,显然,被告网站的下载是付费下载而非免费下载
对于原创代理销售,被告更是收取图片售价50%的代理费,因此,被告网站的商业盈利模式决定了其应负有较一般网站更高的注意义务,而不应仅仅在网站上作出有关权利的警告性提示或要求,或消极等待他人的举报、权利人的通知来替代其对作品版权应尽的审查义务
更不应通过免责声明来免除其应尽的审核义务和法律责任
其三,从被告的管理后台来看,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被告会对上载的作品进行审核,说明其完全有能力掌握或控制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亦完全可以针对有关明星图片等可能存在侵权嫌疑的栏目进行重点审查,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但从被告的客服人员仅对作品的违法性及文件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对作品的版权既不作事先审查,亦无事后的筛选来看,被告明显属于对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怠而为之,其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知道会有侵权作品上载至网站的可能,却疏于管理和监控,导致涉案的侵权作品在被告网站上停留两个多月,被公众浏览、传播,被告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错,不完全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之免责条件,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原告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可予准许
原告请求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影响,因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被告网站上,现原告请求消除影响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可予准许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将综合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以及被告主观过错的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情节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此外,原告主张3,000元律师代理费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提供发票加以佐证,因符合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故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我图网(www.ooopic.com)网站首页上连续五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20,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50元,被告上海韩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75元(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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